小锦讲堂 | 防范非法集资①
2023-01-28
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类犯罪,具有极易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一旦断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被害人便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非法集资不仅侵害投资者的财产,更侵害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本期小锦就分三篇带大家仔细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避免落入陷阱中。
基本概念介绍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张某、龚某等人注册成立石家庄德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抱团养老、候鸟养老、居家养老、旅居养老、生态养老、温泉养老、智能养老等方式为幌子,通过在石家庄市区设立分公司、发展销售人员、在人口密集场所散发传单、上门服务、组织群众参观体验中心、集中讲授床位销售模式、组织购买床位的群众外出旅游等方式,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虚假宣传该项目是国家扶持的重点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认购床位群众一定优惠,诱骗群众购买床位和各类服务卡。自2016年9月至案发,石家庄德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销售床位和各种卡的方式吸收资金1.2亿元,涉及1521人。目前,该案已向平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老年人实施的犯罪,石家庄德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医养结合、旅居养老、温泉养老为噱头,以在石家庄市区散发传单、上门服务、参观体验等宣传方式,以承诺认购、预定养老床位后每年有7%-10%回报为诱饵,诱导群众缴纳认购、预定金。同时,德缘养老公司还向集资群众销售居家卡、旅居卡、介护卡等,以提供家政服务、组织旅游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来源:腾讯新闻客户端)
二、以“直接借贷”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罪犯周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海威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在公司办公场所内,以每月支付1.5%利息为由,通过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条”借款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以分红的方式分配。2021年1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罪犯周某某共同经营管理海威公司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张某某作为海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海威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放贷所获得的利息、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分红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利诱惑,理性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来源:腾讯新闻客户端)
三、以“P2P”名义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河北冠腾公司通过其名下“冠腾贷”P2P小额借贷平台,安排公司客服员工和风控部门员工利用公司员工名义和借用他人信息发布虚假借款标,满标后指挥以上虚假借款人员将借款转账至该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变相非法融资。截至该公司爆雷,共5500万元未偿还,涉及集资人员300余人。此案于2021年11月10日移送起诉至桥西区检察院。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有意愿投资群众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目的,设立P2P借贷平台,发布多个虚假借款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来源:腾讯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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