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良信息告知有争议?征信投诉查真相!
2024-08-16
本案例中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客户陈某向A银行线下申请了一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金额20万元。2023年5月陈某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投诉,称A银行在报送其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的10次逾期记录前,未对其进行不良信息告知,要求删除该10次逾期记录。
争议焦点
陈某认为,A银行在60000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报送其逾期记录前,未对其进行不良信息告知,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
A银行认为,本行在向征信系统报送陈某在该笔个人消费贷款上的10笔逾期记录前,均通过短信方式对其进行了告知,告知后才上报征信系统,不存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
投诉处理结果
经人民银行核查,陈某在A银行网点线下办理了一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A银行在报送陈某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的10次逾期记录前一日,均向其借款合同预留手机号发送了不良信息告知短信,短信内容明确告知该笔贷款已产生逾期并将按规定报送征信系统。
由于陈某未及时阅读短信,误以为A银行未履行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而A银行短信发送记录留存完整,实际已履行了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因此,人民银行认定A银行事先履行了不良信息告知义务,未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陈某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分析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报送个人逾期记录时,应当提前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逾期记录属于信贷信息,是信贷业务的客观反映,不论是否事先进行不良信息告知,金融机构均应将逾期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地报送征信系统。
启示意义
金融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以及报送不良信息前向信息主体事先告知,都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二项义务的履行相互不影响,也并无前后因果关系。
信息主体要珍爱个人信用记录,一是记清还款日期,提前足额还款,认真履约;二是逾期发生,立即还清欠款;三是谨慎选择还款方式,钱到账户才算完成还款;四是量入为出,切勿过度负债。